郁府辦函〔2026〕24號
郁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郁南縣牛蛙
規范化養殖指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郁南縣牛蛙規范化養殖指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務局、縣林業局、市生態環境局郁南分局反映。
郁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2月24日
郁南縣牛蛙規范化養殖指引
為推動我縣牛蛙養殖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違法養殖造成破壞耕地、生態環境等方面的不良后果,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郁南分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一、制定目的和依據
(一)制定目的。
引導全縣牛蛙養殖產業健康、有序和規范化發展,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堅決遏制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勢頭,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環境保護要求,確保糧食生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通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修正);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
1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
1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
14.《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
15.《獸藥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16.《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
17.《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
18.《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2017年修訂);
19.《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
20.《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
2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
22.《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24年10月16日生態環境部令第35號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3.《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5月24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2022年5月11日公布,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5.《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2022年5月31日公布,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6.《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2003年7月24日公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
28.《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推進牛蛙養殖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農辦漁〔2023〕28號);
29.《牛蛙生產全程質量控制技術規范》NY/T4328-2023 (2023年4月11日發布,自2023年8月1日實施);
30.《病死水生動物及病害水生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規范》(SC/T7015-2022);
31.《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
32.《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21-2030)>的通知》(粵農農〔2021〕354號);
33.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我省牛蛙養殖產業綠色健康發展的通知》(粵農農函〔2025〕94號);
34.《云浮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7-2030年)》;
35.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郁南縣轄區范圍內的所有新建、改(擴)建(包含新申請辦理相關合法手續的,下同)牛蛙養殖場,已建的牛蛙養殖場參照執行。
三、禁養區
根據《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21-2030)>的通知》和《云浮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7-2030年)》,禁養區是指在一定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水產養殖的區域。禁養區主要包括海域禁養區和陸域禁養區。其中陸域禁養區包括陸域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陸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內河航道區、行洪區和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其他禁養區包括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水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以及未來新增的其他禁養區。
牛蛙屬水產養殖品種,養殖場的設置地點應遵守上述規定。
四、申請新建、改(擴)建牛蛙養殖場的程序指引
凡是新建、改(擴)建的牛蛙養殖場應當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分別向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郁南分局申請用地、用林、取水和環保等法定許可;若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進行牛蛙養殖的,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水域灘涂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具體如下:
(一)用地許可辦理指引。
1.嚴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縣自然資源局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且需要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2.規范設施農業用地使用。簽訂《用地協議》,并實行鎮政府備案制。涉及使用林地的,備案時需提供同意使用林地的相關材料。
(1)設施農業用地備案需提供的材料:
①牛蛙養殖場的建設方案。使用設施農業用地前,養殖主體應擬定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案,初步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面積等;
②由養殖主體聘請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出具的矢量圖;
③屬地鎮政府向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云浮市生態環境局郁南分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征求意見的回復意見;
④《設施農業用地申請表》;
⑤《廣東省設施農業用地協議》:需明確設施農業用地涉及地類明細,包含生產設施及輔助設施等的用地情況;
⑥《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養殖主體的身份證復印件或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及租地方的身份證復印件;
⑦項目及設施農業用地紅線坐標及不低于1:2000的宗地圖;
⑧屬地鎮政府同意備案的書面意見;
⑨用林手續材料(涉及林地的);
⑩預存復墾保證金證明材料及土地復墾方案(規模較大的);
?國家、省、市、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屬地鎮政府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后,養殖業主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到屬地鎮政府備案。鎮政府采取征詢反饋的方式與縣相關部門協同審查,做出是否同意備案決定。設施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發生變更的,應按要求重新簽訂《用地協議》,重新申請備案。
(3)備案信息上圖入庫。屬地鎮政府應按要求將《用地協議》《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和鎮政府備案證明等資料上報縣自然資源局,完成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工作。
國有農(林)場的設施農業用地由國有農(林)場和經營者雙方簽訂《用地協議》后報項目所在地鎮政府備案,上圖入庫和審核要求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4)規范備案材料存檔備查。備案的紙質材料留屬地鎮政府存檔,材料必須齊全。
3.占用林地的相關審批流程指引。對于占用林地的牛蛙養殖場,養殖主體須向縣林業局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材料。經現場查驗、公示,取得縣林業局初審意見后,再報省林業局審批。具體審批流程如下:
(1)申請前評估:在項目規劃階段,縣林業局需對擬使用林地進行全面評估。
(2)申請材料準備:
①提供由縣發展改革局出具的牛蛙養殖項目的立項批復或備案證明等文件。
②養殖業主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③林地權屬證明:《土地租賃合同》《不動產登記》由申請人提供。
④縣林業局的意見。
⑤具有林業調查規劃丙級以上的資質單位編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林地現狀調查表》。須出具紙質材料和電子版、項目用地紅線矢量圖(矢量圖為大地2000坐標系SHP格式)。
(3)受理與審核審批:
①受理:縣林業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②審核:縣林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核、現場查驗并組織公示,同意使用后下發《森林植被恢復費繳款通知書》(同時通知業主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網進入工程建設項目“一網通辦”界面進行建設工程永久(臨時)占用林地審核審批行政許可事項的申報)。
③繳費:養殖業主到郁南縣稅務局繳交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為:占用喬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的10元每平方米;占用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的6元每平方米;占用宜林地的3元每平方米。屬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按基價2倍征收。
④審批:經縣林業局審核同意后,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林地審核審批權限,報縣級及以上的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按照相關規定權限逐級上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審批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準予使用林地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八規定: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⑤行政許可有效期:《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有效期為兩年,建設項目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在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縣林業局提出延期申請,縣林業局應當在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建設項目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也未申請延期的,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失效。
4.后續監管
(1)縣自然資源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2)縣林業局應對牛蛙養殖場使用林地情況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并作好記錄,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處罰。
(二)環保許可辦理指引。
1.環評審批或備案。新建、改(擴)建牛蛙養殖場在符合用地、用林和養殖有關規劃等前提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如名錄更新的,以新名錄為準)內陸養殖類別,如涉及網箱、圍網投餌養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如不涉及上述情形的則自行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進行申報登記,無須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但需納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管,網址https://beian.china-eia.com/a/login。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環評機構進行編制,并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審批,最終已批復為準,報批的所需資料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報批申請書。
2.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1)申請。責任主體應當在入河排污口設置前向審批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申請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①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登記表):由入河排污口管理單位提供樣式,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單位規范填寫。
②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③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或簡要分析材料(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詳見補充內容)。
④專家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設置評審意見(如有)。
⑤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關佐證材料(如有)。
⑥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主要包括對有利害關系第三方的承諾書等。
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入河排污口:
a.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
b.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新建;
c.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嚴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設置。
補充內容。入河排污口設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單位應當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a.責任主體屬于造紙、焦化、氮肥、化工、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制革、電鍍、冶金、有色金屬、原料藥制造、農藥等行業的;
b.排放放射性物質、重金屬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c.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簡要分析材料。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責任主體基本情況。
b.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生態環境現狀。
c.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d.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點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e.入河排污口設置對周邊環境影響以及相關環境風險分析。
f.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以及效果分析;排放放射性物質的,還應當論證放射性物質管控措施以及效果。
g.論證結論。
h.需要分析或者說明的其他事項。
入河排污口設置簡要分析材料應當包括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內容。
(2)受理。審批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審查。審批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聽證或者現場查勘。組織專家評審、聽證或者現場查勘,不得向申請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4)決定。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準予許可的,頒發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書;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決定書應當公開,供公眾查詢。
開展專家評審、聽證、現場查勘等活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許可期限內。
3.排污許可。牛蛙養殖場須執行排污許可制度。養殖場通過環評審批或備案后,在實際排放污染物之前,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第108項確定的管理類別,到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辦排污許可證或自行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登記,排污登記網址https://permit.mee.gov.cn/cas/login。
4.環保設施建設。牛蛙養殖主體應當建設與養殖規模和養殖密度相適應的尾水處理設施,采取物理、生物等方法進行生態化處理(可參照《牛蛙養殖尾水處理推薦模式》),確保水產養殖過程產生的尾水排放符合2024年2月19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廣東省地方標準《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44 2462-2024)要求;固體廢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要求進行處置。
5.后續監管。市生態環境局郁南分局負責牛蛙養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牛蛙養殖尾水入河流、湖泊、水庫排污口以及牛蛙養殖尾水排放實施監督和水質監測管理,對重點區域或排污單位實施重點監督。
(三)取水許可辦理指引。
養殖年取地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的牛蛙養殖場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縣水務局負責核準牛蛙養殖場的取水情況,并依法受理取水等有關手續。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縣水務局提出申請。縣水務局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申請經縣水務局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向縣水務局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縣水務局核發取水許可證。
1.申請所需材料:
(1)取水許可申請書;
(2)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表);
(3)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4)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情況說明或證明材料;
(5)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6)通過水權轉讓方式獲得取水指標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經審查同意的水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查意見;
(7)從水庫(水電站)或自來水廠、水源工程取水的,提交與工程管理單位(自來水廠)簽訂的供水協議。
2.取水許可審批:縣水務局收到上述相關材料后,需對養殖場所屬的位置范圍、年取水許可量以及所在行業的取水定額標準、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取水許可證;不批準的,將向申請辦理單位或個人書面說明理由。
3.其他說明: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農業灌溉、水產養殖年取地表水十萬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4.后續監管。縣水務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監督管理。
(四)養殖許可辦理指引。
1.辦理水域灘涂養殖證
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進行牛蛙養殖的,應當向縣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水域灘涂養殖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水域灘涂養殖證申請表》(可到屬地鎮政府領取并現場填寫);
(2)具有測繪資質機構出具的水域、灘涂界至圖(一式三份);當地個人申請使用水域、灘涂面積在3公頃(含3公頃)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繪制圖;
(3)法人、組織資格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
縣農業農村局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符合規定的,在水域、灘涂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公示期滿后,符合法定條件的,由縣農業農村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水域灘涂養殖證。
2.后續監管
(1)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對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對已取得養殖證的,要監督養殖主體不得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從事養殖生產。
(2)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牛蛙養殖生產過程監管,督促牛蛙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規范投入品使用,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做好生產記錄(內容包括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牛蛙疫病的發生和防治情況;收獲或者捕撈的日期),并保存至少二年。
(3)縣農業農村部門督促牛蛙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牛蛙出塘前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牛蛙質量安全進行檢測,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確保上市的牛蛙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五、屬地鎮政府職責
(一)用地管理方面。
1.屬地鎮政府對擬建設牛蛙養殖場的地類性質作初步認定。
2.屬地鎮政府按要求將擬建設牛蛙養殖場的《用地協議》《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和鎮政府備案證明等資料上報縣自然資源局進行上圖入庫。
3.屬地鎮政府需每年不定期對已備案的牛蛙養殖場進行監督檢查,查看是否存在超范圍建設情況及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范圍的情況,如有則需督促養殖主體整改或按文件精神撤銷備案。
(二)用林管理方面。
屬地鎮政府配合做好審批后林地使用的巡查工作。
(三)環保管理方面。
1.屬地鎮政府收集并提供轄區內擬(新)建牛蛙養殖場的設計養殖規模和尾水處理設施清單至市生態環境局郁南分局進行存檔;
2.屬地鎮政府配合市生態環境局郁南分局做好本鎮牛蛙養殖場巡查監管,督促養殖戶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如發現環保違法違規問題及時上報市生態環境局郁南分局,并協助做好污染問題整改工作。
(四)取水管理方面。
屬地鎮政府負責配合做好取水許可審批后的監管工作。
(五)養殖管理方面。
1.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牛蛙養殖生產的,屬地鎮政府要指導養殖主體填寫《養殖證申請表》,一次性告知養殖主體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單。
2.屬地鎮政府要加強牛蛙養殖的監管。全面排查摸清牛蛙養殖主體與收購商名錄底數,及時做好建檔立卡與動態更新,推動收購商由“被動接受監管”向“主動承擔責任”轉變,增強養殖主體規范用藥意識,全面提升牛蛙質量安全水平。向養殖主體、產地收購商、農獸藥經營者等群體多維度、高頻次宣傳牛蛙有關禁(停)用藥物、國家強制性農獸藥殘留限量標準等信息,推動從業主體樹牢底線思維、嚴守行業規范。
3.屬地鎮政府要同步開展禁限用藥物和常規藥物速測,加快推進膠體金快速檢測技術運用,落實“用什么檢什么、檢什么記什么”。督促從事牛蛙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規定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對收購的牛蛙進行混裝或者分裝后銷售的,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六、養殖主體在養殖環節的防護措施、養殖生產記錄、用藥及無害化處理指引
(一)防逃逸措施指引。
牛蛙是外來物種,根據《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要求,養殖主體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逃逸至野外環境。對于發生逃逸的,養殖主體應當及時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補救措施。
(二)養殖生產記錄指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牛蛙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牛蛙生產記錄(內容包括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牛蛙疫病的發生和防治情況;收獲或者捕撈的日期),牛蛙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變造牛蛙生產記錄;鼓勵其他牛蛙生產者建立牛蛙生產記錄。
(三)用藥指引。
牛蛙養殖主體要全面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牛蛙生產全程質量控制技術規范(NY/T4328-2023)》《水產養殖用藥明白紙(2024年1、2號)》等規定要求,嚴禁使用禁(停)用藥及其他化合物、人用藥、原料藥、假(劣)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范圍、超劑量使用水產養殖投入品;嚴格執行養殖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保障蛙類產品質量安全。
(四)無害化處理指引。
根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病死水生動物及病害水生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規范》(SC/T7015-2022)要求,牛蛙養殖過程中發現病死個體的,應當及時科學處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高溫法、深埋法、焚燒法、化尸池法、化學處理法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于大面積疫情導致病蛙大量死亡,養殖主體應迅速向當地鎮政府或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在當地鎮政府和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及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對牛蛙進行相應處理。
七、其他
飼養列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公告的水產新品種的其他蛙類參照本指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辦理流程圖
2.牛蛙養殖尾水處理推薦模式
附件1:

附件2:
牛蛙養殖尾水處理推薦模式
本表格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發布的《廣東省水產養殖尾水綜合處理技術模式及典型案例(2025版)》推薦的處理技術,結合郁南縣牛蛙養殖的特點篩選編輯。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相關解讀鏈接: 《郁南縣牛蛙規范化養殖指引》文字解讀
公安機關備案標識碼:44532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