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本院動態>新修訂的監獄法1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
新修訂的監獄法1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
作者:郁南縣人民檢察院 來源:廣東郁南 發布時間:2026-05-06
加強檢察機關
對監獄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
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監獄法,該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負責人介紹,監獄法是規范和保障刑罰執行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法律。現行監獄法自實施以來,為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人民群眾對法治、公平、正義、安全方面提出更高要求,監獄工作面臨新形勢新要求,有必要通過修訂監獄法,將現行監獄法實施30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監獄系統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和制度機制固定下來,保障監獄工作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
據了解,此次修訂工作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強化監獄管理,嚴格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加強教育改造工作等為重點;堅持規范和保障并重原則,既保障監獄執行刑罰、管理改造罪犯的必要法律手段,也嚴格規范監獄執法,既要求罪犯服從管理,積極改造,又保障罪犯的合法權利,幫助其回歸社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法治統一,注意處理好本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社區矯正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師法等法律的關系,做好銜接協調。
在完善刑罰執行方面,新修訂的監獄法完善了收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的規定,加強了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的檢察監督,加強對監獄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完善責任追究機制。一是細化罪犯收監程序和適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對罪犯收監的條件和不予收監的情形作出規定,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工作程序等予以明確,完善監獄、監獄管理機關與其他部門間的協助配合機制。二是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加強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減刑、假釋的執行工作和監獄對罪犯的考核工作的檢察監督等,保障刑罰執行活動依法公正進行。三是嚴格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公正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四是規范監獄人民警察執法活動,明確職責權限。
與此同時,新修訂的監獄法進一步規范和保障監獄管理活動,完善關于罪犯通信、會見,生活、衛生,離監探親等制度。重視對罪犯權利的保障,在總則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獄服刑罪犯相關權利的規定。注重對罪犯的教育改造,進一步完善對罪犯教育改造的規定,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促進罪犯重新融入社會。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公安機關備案標識碼:44532202000109 備案序號: 粵ICP備05059405號